索 引 号 532726-/2020-0410001 公开目录 地方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西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4-10
名    称 西盟县群众举报跨境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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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群众举报跨境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西盟县群众举报跨境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依法严惩偷越国(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边境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普办通〔20209号)》,结合西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偷越国(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本县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举报偷越国(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线索。

(二)举报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人民群众。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微信、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身份代码。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严格执行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七条 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违法犯罪,严禁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后,方能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相关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奖励金额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的:每案查处1人的,奖励人民币800元;每案查处25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每案查处6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

(二)举报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结伙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1万元

(三)举报走私犯罪行动的: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1万元以下(包含1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1万元到5万元(包含5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接受举报单位凭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奖励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办案单位填报奖励审批表,向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奖励。西盟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按程序报批,15日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口头举报、电话举报、微信举报、电子邮箱举报等方式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一)西盟县委政法委办公室:(08798342053,电子邮箱:xmxzfw@126.com;西盟县公安局:(08798343110;西盟县边境管理大队:(08798343344

(二)各乡(镇)举报电话。

勐梭派出所:(08798343572

勐卡派出所:(08798221276

勐卡边境派出所:(08798222110

中课边境派出所:(08798315110

新厂边境派出所:(08798311110

翁嘎科边境派出所:(08798319110

力所边境派出所:(08798316110

岳宋边境派出所:(08798221110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盟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01231日施行。西盟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2047日。

 

  西盟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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